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新四合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0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01月27日送检陈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3.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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