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H***号小轿车沿会宁县汉岔乡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货部门口路段掉头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与张乾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会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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