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J4****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井乾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风门坳加油站路口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