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4公里200米临涣镇临涣高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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