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0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从漳州市芗城区**路“**”KTⅤ出发,途径芗城区延安北路、芗城区胜利西路,至芗城区胜利路与金峰路岔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11mg/100ml。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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