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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路**号。群众,打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GDE****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26分许,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提取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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