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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1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湘潭市沿江路由观湘门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小东门与沿江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ml。2019年12月4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酒精含量为84.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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