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湘潭市岳塘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冯远卓,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沿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污水处理厂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98mg/l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该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0414mg/100m1。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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