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持E型驾驶证驾驶湘******两轮摩托车沿本县**镇**路自南往北行驶,行至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2.0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衡东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中血液乙醇浓度测定值为13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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