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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3********,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座**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0时42分许,天元交警大队民警李安明、陈智敏等在株洲市天元区**广场南口进行酒驾检查,对沿**路由南往北驶来的湘******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样提取并检验,其结果为120.69mg/100ml。

另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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