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双峰县**街道**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持A2驾驶证驾驶赣K2****小车,沿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和森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和森大道人社局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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