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厂路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鄂FEP**9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辅道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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