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F****1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从襄城区轴承2路出发,途经檀溪路、隆中大道、行驶至贾洲精神病院门口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3.48mg/m,为醉酒驾车。
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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