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B号小型轿车,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商贸城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含量为88mg/100mL。2020年8月2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1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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