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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41960********,汉族,专科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利川城区**社区**组家中出发,经**桥、**大道、**街后沿**路行驶,行至**路**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陈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图、现场照片;4.提取血样视频;5.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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