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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0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F****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与中河路交叉路口时,碰撞由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2****号小型轿车、**路**号建筑物、公厕,造成两车受损及固定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林某某以及被害单位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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