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9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M****号牌小型汽车途经龙岗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0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