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程度,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村*区**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E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 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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