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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大酒店**楼**包厢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吃饭喝酒。21时55分许,陈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闽HD****白色纳智捷牌小型轿车准备前往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21时58分许,其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京航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闻到陈某某身上有酒气,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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