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汉族,专科文化,海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师,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9****小型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停车场离开,当其驾车驶出停车场进入龙华路后靠边停车并在打电话时,执勤民警上前对陈某某进行例行检查,民警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有酒驾嫌疑。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经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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