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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办厂,家住浙江省玉某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某市清港镇下湫村往盐业工业区行驶,途经下湫村下塘里路段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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