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宁波市**医院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70号附近处时被执勤设卡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案件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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