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高平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许,陈某某驾驶甘M*****号小轿车,从泾川县飞云镇回高平镇途中,行驶至高平街道口时,被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93.95mg/100ml,陈某某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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