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街**号,现住行某某**镇**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4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颖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高速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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