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睢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01日15时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梁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煤场门口处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右侧交通警示标志牌,致其本人受伤。经对陈某某体内静脉血乙醇成分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1。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睢宁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醉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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