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宁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宁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天宁区郑陆镇舜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有限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毫克/100亳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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