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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13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证照齐全),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与日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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