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9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贵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号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宝马牌小型汽车(贵DU****)沿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路气象局路口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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