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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凌晨3时5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普通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街中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5.42mg/100ml 。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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