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桦甸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局北门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6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民警工作说明
证实: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民警刘某某执勤时在**局北门查获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实:2020年10月25日21时10分在桦甸市**医院对陈某某提取血样。
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陈某某有A2E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牌照为吉******,该车归吉林**公司所有。
5、户籍信息
证实:陈某某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6、电话查询记录
证实: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7、申请书
证实:陈某某在吉林**公司任技术员,请求对陈某某不起诉处理。
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陈某某在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酒后驾驶吉******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大街与**路信号灯西侧处被执勤民警拦截,呼吸式酒精检测是86mg/100ml。
三、鉴定意见:
证实: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6mg/100 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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