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4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钱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桐乡市**镇***路***前处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陈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