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30分许,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光明大道执勤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8.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魏某某证言,枣庄市公安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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