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9****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径山路北向南行驶至西径山路47号对面时,与民居栅栏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及栅栏受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供述。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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