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租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户籍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鲁山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时4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L8****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处时被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8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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