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刑不诉〔2024〕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0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巩留县**镇**路**巷**号**小区**期**号楼**单元**室,住新疆新源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8月21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1日凌晨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源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街**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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