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务工人员,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陈某某与李某某等人一同饮酒,其酒后休息,次日9时许,陈某某驾驶沪C2****号小型轿车上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沂市205国道与郯新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郊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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