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乡**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搭乘两人,由成都市东部新区新民乡添添鲜鱼港门市往新民乡新民家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民乡幸福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27.0mg /100ml和150.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