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5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福建省福清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文昌街9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龙旺塑料有限公司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牌号为S*****的红色电动四轮车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金府街由东往西行驶。13时28分许,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金府街81号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挡获。经查,陈某某驾车时间约1分钟,行驶距离为340米。民警提取了陈某某的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载客汽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