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屋**号,经惠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L****学的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车上无其他人)。经检验陈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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