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G****英菲尼迪牌蓝色小型轿车,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世纪金源大桥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经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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