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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马山县白山镇**村**屯**山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小型轿车从马山县百龙滩镇勉圩村往马山县白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白山镇金伦大道汽车总站路段时,被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之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马山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6.1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到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陈某某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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