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江山**营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D号牌小型客车在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民歌湖路段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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