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新滘西路出江南大道南东83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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