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崇南大庄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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