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家属区**号楼**室,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民警。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E的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口附近出发沿长治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街口往南200米处时,陈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7.4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行驶距离较短且案发时段车流量较小,故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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