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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5日20时03分许,陈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停车待客时与群众程某某发生争执。程某某拨打“122”举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李沧大队民警出警后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后经工作获得证据证实,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2020年1月21日陈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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