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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青岛**酒店员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栋**户(户籍在山东省日照市**县**乡**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延安三路、鱼山路行驶至鱼山路大学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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