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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仲宫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仲宫老大桥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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