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1时04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园路与漳南街路口处时,被武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1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血样提取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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