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青菏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某百隆纺织厂门口处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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